《有机规》第15条及解释
时间:2019-10-17 15:07:57 作者 :管理员
整装出厂的有机热载体炉,在制造厂应按1.5倍工作压力进行水压实验。对于气相炉还应按工作压力或系统循环压力进行气密性实验,以检查有机热载体炉非焊接部位如法兰连接处、人孔、手孔、检查孔等部位密封情况。
水压试验后应将水分排净,气密试验以氮气为宜。
本条款规定了不同类别有机热载体炉的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及试验介质的要求。增加了过路的起亚和气密性试验应当遵从《容规》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允许采用有机热载体为液压试验介质。
为了避免有机热载体在锅炉排放管线内结焦,按照常规条件设计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在炉体部分通常并不设置低点排放管线及阀门。因为不具有低点排放功能,如锅炉采用水压试验则会导致炉管内的存水无法排空,而残存的水与有机热载体混合后,在锅炉加热过程中会发生气汽化,造成设备和系统压力的波动,甚至引发安全事故。为此本条款规定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液压试验应当采用有机热载体或水为试验介质。为了避免系统内有机热载体发生泄漏,液压试验前应当先对锅炉及系统进行一次气密性试验。由于相同原因,在不适合进行液压试验的条件下,可以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规定,对锅炉进行气密实验。
由于本规程中没有气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具体技术要求,因而直接引用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